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自律管理和相互監督,維護滁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合規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同業合法權益,促進滁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滁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章程》制定本公約。全體會員應相互監督,共同遵守。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設立、依法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協會制定的行業公約,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
第四條 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機構,從維護全行業整體利益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二章 行業自律與管理
第五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違規經營,倡導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認真負責地辦理小額貸款業務,積極推進小額貸款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
第六條 鼓勵會員單位之間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提高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質量和風險控制水平。倡導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時刻維護行業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謀發展。
第七條 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于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第八條 自覺維護貸款客戶的合法權益,保守客戶商業秘密,不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小額貸款無關并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 積極督促會員單位建立內部業務統計制度,及時通報相關貸款信息,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滁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機構報送相關報表。
第十條 積極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資信評級工作,提高小額貸款公司信息透明度和準確性。逐步建立對貸款客戶的信用評價和聯合征信工作,實現行業內的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辦理存款業務或變相集資。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違規或變相提高貸款利率,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
第十三條 加強行業協作,積極探討和研究行業發展戰略,為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四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從業人員自律與管理
第十五條 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加強員工思想道德建設和行為規范教育,提高員工隊伍的綜合素質。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履行行業的自律義務:不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不故意詆毀、貶損其他小額貸款公司和從業人員的聲譽;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不給付或者承諾給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應熟練掌握貸款業務知識并熟悉相關的金融知識,自覺接受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在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的流動應該規范有序。小額貸款公司應保障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從業人員也不得損害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因個人操守問題被辭退的,其他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再接納其從業。
第四章 公約執行
第二十條 滁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負責監督實施本公約,負責向會員單位傳遞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維護會員單位的正當利益,并對會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會員單位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條款,所有會員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應自覺維護行業團結,以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為重,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當協商難以達成時,可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
第二十三條 會員單位違反本公約的,其他會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經查證屬實且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通報、取消會員資格或建議政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經全體會員單位表決通過后生效。